为切实做好近期全市森林防火工作,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,维护社会安全稳定,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《森林防火条例》《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》等法律法规规定,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禁火时间:2023年1月29日至2023年2月13日。
二、禁火区域:全市所辖行政区域森林、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0米范围内。
三、在上述禁火期和禁火区域内,禁止下列行为:
(一)上坟烧纸、烧香点烛;
(二)燃放烟花爆竹、孔明灯;
(三)携带易燃易爆物品;
(四)吸烟、野炊、烧烤、烤火取暖;
(五)烧黄蜂、熏蛇鼠、烧山狩猎;
(六)炼山、烧杂、烧火积肥或者烧田基草、农作物秸秆、果园杂草;
(七)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。
四、森林禁火期内,各乡镇、村(居)民委员会要全面进入森林防灭火战备值班值守状态,实行24小时领导带班、值班备勤。切实负起责任,加强林区野外火源管理,特别是对重点区域、重点地段、重点路口要派员严防严守,设立临时森林消防检查卡点,做好火源、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管控工作,严防火种、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,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。
五、全市各机关、团体、企事业单位、基层组织的干部职工要带头遵守本通告,广大村(居)民要自觉遵守。
六、处罚措施:违反本通告规定的,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依照《森林防火条例》《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;应当给予行政拘留的,由公安机关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相关规定执行;构成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韶山市森林火情举报电话:“119”“12119”。
特此通告。
韶山市人民政府
2023年1月30日
来源:韶山市人民政府
编辑:邹向丽